聚集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即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聚集人群阻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抵制,妨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电影院、展览、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斗殴阻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