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合秩序是指用公共场合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以确保安全、平稳地离开。按此规定,公共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戏院、展览、运动场等。其它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餐厅、游泳池、浴池、交易场及其它为多数人提供的场所。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质,凡为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逗留、使用的场所,均可视为公共场所。我们所说的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和行人在道路上安全顺畅地通过道路的正常状态。这一现象主要靠交通规则来维持,公共场所和交通线路都有人员聚集、流动人口多的特点,一旦这种秩序被破坏,就会产生混乱。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聚众是本罪的一个重要客观特征。我们所说的聚众,就是聚集大量的人来参加,除了最主要的人以外,参与活动的人数通常是不确定的,数量可能随时增加或减少。群聚扰乱,是指头目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群策群力、破坏公共场所秩序、阻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拒拒,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具体表现可有多种。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对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才能构成交通秩序的第一要务,即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对普通参与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而非本罪。然而,当普通参与者在进行干扰活动时,如实施行凶杀人、伤害他人、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等其他犯罪时,应被判有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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