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1)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
(2)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中断工作的;
(3)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失业登记的;
(4)有找工作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2.劳动者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劳动合同的终止;
(2)被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雇主不提供劳动条件,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于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如果雇主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雇主扣押身分.资格.资历等文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的必要条件为该雇员是被强迫失业的,除此之外,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的缴款期在一年以内的,这与获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符。诸如因雇员死亡而使双方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不可能有雇员家属和领取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