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以亲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为非直接抚养权。
如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子女有探视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享受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目的但注意到,法院通常仅采用排除阻碍措施,而不对儿童的身体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