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羁押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检察长决定。确定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羁押,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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