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带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带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不得妨碍。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受重视,仅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地写上子女归某方抚养、探视的时间、地点、方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还要再由法院确认,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我们的婚姻律师通常是这样写的:

两人结婚/孩子。

与女方一起生活(年月日出生),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钱,一直到你独立生活为止。男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的权利,每月单星期五,按女儿的意愿,到约定地点探望女儿。特殊情况下的探视时间,由双方商定。

两人还可以约定对方星期五接孩子回家,星期六或星期天送孩子回家,不妨再具体说明一下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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