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子女拒绝探访或一方不让其探视的情况。对此,应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1.如果儿童是受教唆.利诱.恫吓而不愿意探访的情况。

关于孩子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当事人或家庭成员的教唆.利诱.恐吓但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访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此时此刻,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并责令其改正。

2.孩子的年龄和实际的辨别能力。

通过对孩子的具体年龄和实际的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孩子拒绝父母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儿童如有判断力,应裁定中止执行,不得执行。

3.做好儿童思想工作。

法院命令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长与法官合作,对孩子进行思想教育,说服孩子同意并接受对方父母的探访。

生活在离婚家庭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来自父母的爱。探视权的合理行使,能增加子女的关爱,尽量弥补因子女而产生的内疚。若离婚的一方长期拒绝,不让其接触到孩子,或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情况。然后,你可以请律师帮助你打官司,提取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要求。

对于行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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