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孩子。探访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夫妻离婚所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也是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这是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行使这一权利必须有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为解决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保障这一空白,为解决这类纠纷及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父母亲和母不能设置执行障碍,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也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如果一方侵犯另一方权利,则应负法律责任。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对方享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5条解释(1)还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在裁决或调解期间,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其行使,根据法律裁决。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探视权也应该遵循这一规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着互惠原则。当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提出探视权要求,离婚后出现探视权纠纷的,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理由,单独提起诉讼。总而言之,关于前夫去探望能带走孩子该怎么办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将有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但与此同时也会有一方无法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当然,另一方没有抚养权也要支付抚养费,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对子女行使探视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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