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两个月可以完成全部程序。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