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由女方陪嫁而来的嫁妆,与男方签订的彩礼,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对嫁妆的返还,不能想当然地适用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就法律关系而言,嫁妆如果是在登记结婚之前给予的,则应被视为女方家庭赠与给她即将出嫁的女儿用于帮助他们婚后生活的物品。婚姻登记时,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就可以作为双方的个人财产来处理,但是,如果嫁妆是在双方婚姻登记之后由女方家庭赠与的,那么就应当理解为赠与了二人。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所以,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给付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如在“领证”前给的,嫁妆应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拿走;否则,在法律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根据民间习惯或协商一致,离婚时各自退还彩礼和嫁妆,或者婚前或婚后双方就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及返还事宜另有书面约定,则法律不予干预。女人的嫁妆其实很多时候是指在结婚前由女方父母给予女方的,只是结婚后,往往会有女方一起来找男方。关于这类财产,事实上,现在还是有人更多地是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从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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