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夫妻共有财产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执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配偶一方外嫁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了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对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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