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婚后公司成立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成立的公司,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转让的出资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或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夫妇以一方名义投资成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一项资产评估后,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竞标为基础,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则应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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