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在居住国法法庭起诉,而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到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原告在以下三类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大陆居民一方提出离婚请求;(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大陆一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以及(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大陆一方)提出离婚申请,以及(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请求与港澳台胞离婚。总而言之,香港是我们的特别行政区,本地居民离婚,也会涉及财产分割。与大陆不同的是,香港法律并未规定共有财产制,居民可以平分家庭财产,照顾女方的利益。若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离婚,可向双方法庭提起诉讼,诉诸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