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颁证必须以土地确权为依据,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而在确权工作中,如果发现有村民被剥夺了应有的土地权益,则必须重新承包或作出相应的补偿之后才能进行颁证。例如,以农业为主体的农民,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土地,那么,在保证承包权的基础上,再进行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土地可以补足,就需要适当的补偿。如果土地确权颁证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不但可以保障结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也可以保证其他农村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㈡,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应该受到限制。过去土地确权没有对每一个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权益进行详细的记录,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害。金地小编认为,将来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都要写上家庭成员的全部姓名。因此,农村妇女即使已经出嫁,也能证明自己拥有相应的土地权益,而不是在受到别人“道德绑架”后被迫被迫放弃土地。另外,为保障妇女的其他权益不受侵犯,婚后家庭共同财产的登记发证应改为夫妻共同署名。与此同时,土地经营权入股、转包、被征用等共同财产的转让处理也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男女平等”这个口号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头禅”,这个社会说到底,手中有权卡上的钱才会真正得到尊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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