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成为夫妻,在婚姻或获得法律认可的情况下,即婚姻关系任然继续存在时,所拥有的物品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假如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是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平等处置的权利,因此,只有经双方同意,可以联合出售一栋房屋。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该财产时,该交易是无效的,但也有一个例外。例如,当买房人在买房时,对于这套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个规定是否完全不知情,或者很简单地认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不需要有任何争议,付给应付房款的数额,并按正常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成功地将共有所买房屋出售。若得知一方已将房屋出售,则另一方希望收回其房产,则另一方可收回其房产,若发现后可撤销该非法交易,可查看交易中买主是否明知道房子是出售人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偷偷出售为个人资产,或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过户,在此情况下,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购买房屋的一方返还房屋,以便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妇双方共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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