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