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土地补偿费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程序,即必须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但是,如果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一)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标准;(二)由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一)享受村集体收入的补助标准;(三)从村集体收入的使用;(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计划;(六)土地征用;(七)土地征用;(七)土地征用;(八)用借款、租借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大会可以授权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前款规定的事项。对于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