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乡、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者: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状况。

相关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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