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取得的赠与,但父母明前表示赠与的除外。离异时的住房是共有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于不适宜分割使用,且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和归属在夫妻共同财产上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况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拍卖,应予许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