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偿。(4)知识产权实际上或已明显取得的财产性收益。(5)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一次性费用,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