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公证分割财产的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正原则;夫妻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视为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