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就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来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增加抚养费,其中一种是父母亲有给付能力,另一种是父母亲有给付能力。(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已经超出原计划金额;(3)其他合理原因,应增加。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这就是说,最初确定抚养费的先决条件,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有很大变化,例如价格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学业费用上升、子女生病或遭遇意外伤害,以及父母改变父母的经济能力等等,都可能导致所需实际费用增加。此时,能否要求孩子增加抚养费,则可依据上述情况作出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