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检验阶段接受鉴定是为预备检验阶段鉴定部进行的一种准备工作,在接受委托单位对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注意做如下工作:
1.在了解案情后,向送检者说明情况.在.发现和侦查调查中了解有关情况。理解案件的目的,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接受鉴定;其次,要弄清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接受鉴定时,一般应告知送检人员下列情况:
(1)查明案情,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经过。
(2)侦查工作的进行,主要包括判断作案范围及其依据是什么?嫌疑犯嫌疑犯的根据是什么?()
3)嫌疑犯的情况,例如,他们知道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个人爱好.平时的表现等情况,可以方便地判断其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和检验,即,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其他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和依据如何?此外还需要了解案件中其他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与鉴定情况。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员告知鉴定以解决哪些问题,必要时可根据笔迹和样品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2.物证笔迹检查。
(1)检查物证的笔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检查条件。对于有检查条件的人,尽管检查条件较差的也要尽量利用现有的条件进行鉴定,而对于字数很少且不明确确凿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的原始状况,主要是要了解直接书写于某些物体上的文字,如其具体位置.倾角方向.文字尺寸,以及用什么工具写在哪种物体上,物品表面情况如何等,如有需要,应进行现场勘查。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对于诸如支票.收条等证据,应清楚哪些是作案者,哪些是无关紧要的;对于照片.复制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和顺关系,还有一些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的痕迹,等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照相.包装.运输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予以登记。
3.样品鉴定。
(1)核实样本的笔迹是否为嫌疑犯书写,哪些为无关人员书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类型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2)检查样品笔迹的数量是否足够,质量与鉴定要求相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提请检验部门补充笔迹样本的收集。
(4)样本笔迹的类型和名称应予以登记,经鉴定后,再连同物证笔迹交回送检部门。
4.办理鉴定受理程序。
(1)送检部门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和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才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有: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的姓名.物证笔迹及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㈡检验和鉴定阶段的程序。
1.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的过程,也是案件笔迹材料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根据同一认定理论,笔迹鉴定应分三步进行,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价。
2.即对物证笔迹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是否自然正常,是否存在伪装变化,原因和程度如何?对物证笔迹进行分析,可清楚地说明物证笔迹是否能真实地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并能为解释性检查提供客观依据。物理证据笔迹分析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对其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3.正常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中,正常的书写条件和心理生理状态下的书写材料。普通书写主要有如下特征:
(1)书写水平连贯一致;
(2)字型布局.搭配比例.运笔造型自然合理;
(3)书写水平与语言水平相适应,即鉴别个人书写活动,是对个人书写活动的认识。因为个体的书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因此也可以通过笔记的检查来判定笔记是否属于同一个人。现在笔迹鉴定程序比较成熟,因此准确率比较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