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认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实际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于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都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做出具体的判决。法庭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时,会结合儿童的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裁决。法庭裁决探视权的情况如下:
1.离婚诉讼期间,当事各方就子女探视权达成协议,法院可直接对所达成的协议作出裁决。
2.离婚诉讼程序中,只有一方提到子女的探视权,或者双方都提到,但当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根据案情直接作出判决。
3.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就探视权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普通法庭将裁定对方在每月一周或每星期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并可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若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未满十岁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则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临时暂停对方的探视权。此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