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2.经当事双方质证,确定可提供鉴定的样品;
3.经双方协商选择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4.鉴定人接到鉴定投诉后,凭其专业技术和依法作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