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可由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将婚姻法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归纳如下:
首先,哺乳期间的孩子要由母亲抚养。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的。在下列情况下,母亲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哺乳后的孩子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子女生活时间延长,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一起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人,应优先考虑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10岁的未成年人,且父母双方对女性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则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此外,该法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同意。
三是扶养权可以变更的情况。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变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