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的,若出现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则应当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因此,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改变,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或子女长大到能够辨认出自己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当单独起诉。离异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与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无关,而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判决,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方式,因此,新案件应另行起诉。
(2)有法定理由,应支持改变抚养关系。特定法律条款:
①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②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有虐待儿童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③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
④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批准协议对抚养关系进行更改。父母亲同意更改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批准。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都应予以允许。
(4)不得擅自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未与子女同居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知依法起诉。离异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以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为目的擅自抢夺子女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如由于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藏到另一方的家中,并明确表示再也不愿意与抚养方住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的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无正当理由时,应将子女说服教育。经过劝说教育仍不能返回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并非该儿童,而是抢走或欺骗了该儿童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或协议来改变。事实上,父母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或者以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需要准备子女抚养权变更起诉或者起诉,以便法院可以启动诉讼,处理子女抚养权方面的变更。如父母双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权,未获法律确认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后果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