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经诉讼撤消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将被取消,由法律另定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制度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销了新监护人,这就是监护人的变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指定监护人后,不得自行改变。如有违反,则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现有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可以变更子女监护人的前提。
(2)要求对子女监护人提出诉讼要求,其中包括子女出生、长期抚养子女的祖父母等,以及必须是与子女生活非常密切的亲属或组织;正是法院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变更子女监护人的判决。
(3)对子女监护权的变更申请必须通过法庭。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变更。笔者在文章的结尾想告诉大家,离婚率的变动和监护人的规定这两件事完全是互不干涉的,而且夫妻离婚后,要找出孩子的监护人,也不必再去考虑所谓的离婚率,监护人的认定就是离婚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人,归属感的问题,夫妻如果无法决定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走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