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生效的条件,即使离婚协议没有规定抚养费,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有关抚养费的处理也是有效的。为避免未来出现争议,在离婚协议中最好将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写入其中。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上一款所列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就本协议或判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抚养费问题,应从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另提起诉讼。
根据第16条,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请求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所以,就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裁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定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离婚,子女要求增加赡养费,应当另有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