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疾病诊断要求:
(一)劳动者职业史与职业病危险接触史(包括工作时间、工种、岗位、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也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信息;
(五)关于诊断的其他信息。依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职工应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第二十一条所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