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司法鉴定的主体(机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接受鉴定的机关应为法定鉴定机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2.接受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应为具有“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应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对于已经实行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地区,没有取得相应司法鉴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