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知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对虐待受害人的家属,造成受害人严重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虐待行为并达到恶劣情节。此处所谓“虐待”,具体地说,即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制超负荷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多种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迫害、折磨和摧残。与偶尔的辱骂或偶尔体罚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以下显著特征:经常甚至持续发生,并且有相对连续性。所谓「家庭成员」,指同一家人共处一家。无家暴者,不构成本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构成犯罪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对这一犯罪的重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残忍;虐待年老、年幼、生病的家庭成员;或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等。“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受害人经常遭受虐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不堪忍受而自杀。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要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并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实现其犯罪目的,刑罚不能以虐待罪为标准,犯罪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本法对其定罪。虐待者家属没有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死亡的,属于告知才处理。即是说,对于未造成被害人严重死亡、无生命危险的情形,只有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受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受到强迫或威吓而不能告知受害人的近亲也可告知受害人。然而,虐待导致受害人严重受伤,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告知后处理”的范围。实际上,必须严格区分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刑法虐待犯罪。犯罪情节的恶劣与否是区别犯罪和不犯罪的主要标志。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时,才构成犯罪。暴行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二人打骂、偶尔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被视为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