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可以受理,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的实际情况提出诉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检察机关接到移交审查起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交案件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认定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