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2.在诉讼中,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如有委托函,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来文之日起7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三、第一次鉴定机关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补充性鉴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来的鉴定项目漏掉五.再鉴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认定的;
(2)发送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真实的;
(3)原鉴定所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造成原始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符;
(5)原司法鉴定人不应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鉴定结论错误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予以回避;(6)原司法鉴定人不应回避;复查鉴定时,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七、司法鉴定文件的签发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件。一式三份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司法鉴定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证人出庭时,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总之,司法鉴定程序是固定的,当事人应当重视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与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工作配合,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当事人应该首先了解司法鉴定需要做什么,每一个阶段都要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