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对待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
夫妇在日常生活中非因共同财产需要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配偶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处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认为此项划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担某些义务。
如果不充分,则由共同财产承担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妇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育义务而承担的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