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两人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可以约定共同所有或者自己所有或者部分可以共有的财产,当然,在约定的这些财产中,是要以书面的形式来约定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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