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还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期限为三个月。
对于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