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股东的情况:在协议中的股东权益金额或者委托评估之后,可以由法院直接判决。
2.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为夫妻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多数同意.另一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配偶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金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多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如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转让的出资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