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引起子女危机,当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另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急,迫切需要申请对其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如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则可依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作了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