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规定了一方配偶的财产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配偶的财产:(一)婚前财产;(二)一方配偶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四)婚前特殊需要。(五)配偶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