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进行。1.同意离婚。如果夫妻在中国登记结婚,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出国,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抚养孩子、抚养孩子、抚养孩子、处理财产等没有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该指出,协议离婚要由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2.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如在国外等)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双方就离婚发生争议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国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涉外离婚,无论当事人自愿还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一般最好由我国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做出离婚裁决。原因在于,一些国家仅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当事人同意,有的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当场办理。国外离婚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注意的问题。1.如果离婚案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其意愿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2.外侨,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诉讼、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对国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处理,双方事先进行了了解,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也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免给对方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和消极损失。离异不应成为断绝关系的结合点,应当给自己,也要相互宽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