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属法律认可的关系,离婚时,其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分割财产;相反,不属于合法夫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谁有财产,也可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