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确界定并确认土地使用权,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确定确认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取决于现行会计制度执行前或执行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取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有利可图。其具体运作如下:(1)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和之后,凡属于行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2)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前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计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现行会计制度实施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尽管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了核算,但不可将其单独列为土地价值,应计入土地价值,并计入土地、建筑物等附着物价值,并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科目。(3)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实行后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当计算无形资产时,将取得时发生的一切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所付款项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4)单位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会计核算,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投资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记作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中作记录。在核算上,将长期资产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配置。与此同时,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为了谨慎起见,对一般无形资产均规定了较短的摊销期限。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而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非出于这个理由,而是出于它作为一种权利和非实物形态的特性,但是,从企业运营的角度来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摊销和折旧年限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据此,新的《无形资产》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价值中。因此,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是以其权利和非实物形态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并非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才是无形资产,并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一个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由于特定情形下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会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价值或体现不同的资产形式。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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