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招标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在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法或程序,表明以何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或双方约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土部于2002年7月7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存在着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所以,目前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