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按照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的书面投标形式竞报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并由招标小组通过开标,评标委员会确定该地块的使用权。投标书的内容由招标小组决定,可以只规定出标书的报价,也可以同时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需经过公证处公证。投标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