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表。
2.递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的户口簿副本。
3.土地所有权材料(82年5月14日之前提交村庄.队产权来源证明;82年5月14日之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明;97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明;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土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在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审核首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再报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有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经审核符合“土地面积清晰,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经审核后,可批准并公布,并经审核后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