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称“乡产权房”。这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惯用称谓。此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不会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所谓产权证也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