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与售房单位共同申请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如已被撤销或注销,不存在的,应向购房户提供协助,并向其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如已被兼并、改制、改组,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提供房屋销售单位原始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登记前未办理土地登记、不能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售房单位提供);如无人分摊,如果是房改房,并且已经上市交易,也可以先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可以暂时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