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具备以下特点:1、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源于政府的批准行为,在缴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或无偿,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2、无使用期限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除出现政府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或者土地使用者将其上市交易(转让、企业改制上市等)等情形外,土地使用者可以无偿、长久使用。3、无自主资产处置权划拨土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划拨土地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是受限制的,也因如此,才衍生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国土业务。

相关法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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