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不转让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对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所作的担保。按揭权人未直接占有抵押土地使用权,仍由抵押人使用和取得收益。当按揭贷款到期时,土地使用权被视为一种贷款的保证,当抵押人到期时,土地使用权就会转给抵押权人,或由抵押权人按照法律程序处置。银行因土地开发周期长、贷款规模大、风险高,常常要求借款人以抵押品为抵押,以规避贷款风险。除一般财产抵押权外,土地使用权抵押还有其他一些法律特性,例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它既有清偿债务的性质,也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1)抵押权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以有偿性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占有土地,收益只有在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3)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和其它附着物也随之抵押。在对地面建筑和其它附着物进行抵押时,对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品,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反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抵押后,转让权并不丧失,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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